“賠償款已經到賬了,太感謝你們了,終于幫我解決了這場歷時四年的糾紛,解決了我的燃眉之急!4月1日,張某及其家人高興地說。
2019年,馬店鎮(zhèn)謝店村的張某在某陶業(yè)公司務工時發(fā)生意外,導致其手部、胳膊受傷,經鑒定張某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5級。雙方因勞動關系確認、工傷認定等事宜已經過多次仲裁、訴訟。2024年2月,因工傷賠償數(shù)額問題,雙方再次訴至霍邱縣法院。
受理該案后,馬店法庭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,張某要求公司支付工傷賠償金等賠償款,公司認為賠償要求過高,雙方互不讓步。承辦法官針對雙方當事人的分歧點,向雙方釋法明理,張某在工作過程中發(fā)生了意外,應當依照《工傷保險條例》和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等有關規(guī)定,就此案進行協(xié)商處理。
經過耐心細致的疏導溝通,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。公司同意給予張某賠償款52萬余元,并當場簽訂調解協(xié)議書,先后支付了39萬元賠償款,剩余款項承諾在限期內支付完畢,這起耗時四年多的糾紛終于順利解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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